咨询热线:

188-6883-2993

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深耕法律行业 10 年,作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聚焦婚姻家庭、离婚等核心领域,累计办理案件 1000 + 起,其中婚姻案件 500 + 起、占比 50%,涵盖千万级财产分割、涉外离婚...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杰律师

手机号码:18868832993

执业证号:13301201610150049

执业律所: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 b 区 b2 幢 2 层五民律师事务所(金华银行楼上)

法律知识

离婚抚养费有标准吗,杭州办理诉讼离婚的律师

离婚抚养费有标准,具体如下: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3、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主要根据子女需要、父母承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而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一般抚养费金额为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4、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双方协商;

2、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倘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3、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4、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5、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规定有哪些

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手机号码:18868832993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 b区b2幢2层五民律师事务所(金华银行楼上)

程杰律师官网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13314号(浙ICP备2026048351号)